【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https://www.daowen.com)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2004年12月15日京高法发[2004]391号)
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4.《北京市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会议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无效,2004年《会议纪要》中所确立的原则是恰当的,仍应坚持;认定无效虽然可能引发一些诉讼,但可以制约众多潜在的房屋买受人,发挥司法应有的导向作用。同时,与会大多数人认为,虽然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但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同效力。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亦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同时,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此类案件成讼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将获得补偿安置等原因,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对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以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