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0年9月28日,宁×玲与谢×渠签订《房地产转让契约》,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转让给谢×渠,上述契约有三亚市吉阳镇新村居委会同意的签章。2011年1月1日,谢×渠的父亲谢×文与郑×三签订《协议书》,约定:谢×文将上述土地部分租给郑×三使用,租赁期1年,租金每年3.2万元;租赁期满后,谢×文如建房使用,郑×三应无偿退出,并拆回所建材料、物品;谢×文如不建房使用,继续承租,租金不变。协议签订后,郑×三遂在涉案土地上建了房屋,并将其出租给钟×,钟×承租后与蔡×坤合伙开设了“三亚田独蔡记金江牛煲店”。租期届满后,郑×三仍继续承租,租金不变。2013年5月16日,谢×渠取得了三集土房(2013)字第00492号《集体土地房屋权证》,确认该宗土地东至:道路;西至:陈剑锋;南至:陈剑锋;北至:水沟;用地总面积为638.53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谢×渠计划在该地块上建房,准备收回涉案土地未果,遂以郑×三、蔡×坤、钟×侵占其土地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排除妨害。案件审理前期,郑×三认为涉案土地不在谢×渠《集体土地房屋权证》范围内。谢×渠申请对“三亚田独蔡记金江牛煲店”使用的土地是否侵占其庭院经济用地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三亚合利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三测鉴20140729号《测绘鉴定报告》测量结果为:蔡×坤牛煲店的用地范围部分落在谢×渠[三集土(2013)字第00492号]土地证发证用地范围内,占地面积为61.63平方米。其中,混合房占地42.03平方米、铁棚房占地19.60平方米。具体坐标为,点号1:X23058.686,Y117786.510;点号2:X23063.236,Y117790.886;点号3:X23059.403,Y117796.778;点号4:X23055.198,Y117792.841;点号5:X23057.508,Y117788.656;点号6:X23058.254,Y117786.174。该鉴定结论作出后,郑×三承认涉案土地系从谢×文处租来的,谢×渠也承认涉案土地是其父亲谢×文租给郑×三的,并收取了2012年及之前的租金。经原审法院释明后,谢×渠依据租赁合同关系,重新提交了新的起诉状,变更了诉讼请求,增加谢×文作为共同原告、变更蔡×坤、钟×作为第三人提出合同之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