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日,邹××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邹××购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坐落在×××,预测建筑面积124.01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1 480 000元;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含)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赔偿因此对客户造成的直接损失。合同签订后,邹××分两次交纳了购房款1 480 000元。2013年7月2日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邹××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邹××交纳了代收物业费3998.13元、代收产权代办费500元、代收产权工本费80元以及代收抵押登记费80元。2016年4月1日,邹××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