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市××区××镇××村村民赵×1与妻子刘××生前共育有七个子女,分别为:赵×2、赵×3、赵××、赵×4、赵×5、赵×6和赵×7。刘××已于1978年去世,赵×1于1998年去世,赵××于1995年去世。赵××与本案原告张×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一女即赵×8。赵××一家原住××市××区××镇××村新村六排13号宅院,后赵××作为卖方于1993年12月24日将本案诉争房屋卖与本案被告马×,双方签订了《卖房契约》,载明:兹立卖房契约人赵××因乔迁新居,愿将原坐落在东临街、南临街、北临街、西至宋××家的北房四间、南房四间、东西配房各一间及其院落和自来水设施等一并卖给本村马×,属于永久为业。总出售价为三万三千元整,房款于1993年12月24日一次性付清,交卖房主赵××收存。房权证发后由赵××交与马×。1995年赵××去世。后原告张×作为非农业家庭户的户主于1998年7月1日搬至××市××区××镇××村191号院居住;后原告张×又于2005年3月14将住所搬至××市××区。现因涉案房屋即位于××市××区××镇××村新村六排13号宅院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原告张×起诉要求确认《卖房契约》无效,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案诉争房屋。赵×2、赵×3、赵×4、赵×5、赵×6、赵×7、赵×8均作出如下书面意思表示和承诺不参与诉讼,对××市××区房产放弃继承。

本案诉争的位于××市××区院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由××县人民政府于1994年4月15日登记在被告马×名下。(https://www.daowen.com)

另查,原告张×虽居住在××市××区××镇××村,但其户籍性质属于非农业户口;被告马×作为长期居住在××村的老门老户,其父母生前亦系××市××区××镇××村的村民,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系农业户口;被告马×于1975年12月27日到××所上班而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且1990年3月14日之后,被告马×将户籍从××县××场转到××市××区××镇××村,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回乡落户的职工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