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下属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永外分中心2017年9月26日对原告刘×平作出的《答复》;
2.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下属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永外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针对刘×平的变更公房承租人申请重新作出答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