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赠书系李×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李×在赠书中明确表示其将购房指标赠与张×,且在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房款以及税费的支付、收房、装修均由张×完成,且张×使用房屋至今。双方以实际行动履行了李×在赠书中的承诺。李×赠与购房指标,赠与的权利内涵应当包括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李×取得房屋产权,张×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亦属于赠书的应有之意。
关于李×提出的房屋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赠与指标的行为应属无效的抗辩意见。因“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与“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两种不同的房屋性质,“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不适用“经济适用住房”关于限制交易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亦未禁止“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性质房屋的交易。故对李×认为房屋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故赠与购房指标的行为无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属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故双方就该房屋进行的处分,不违反相关规定。李×的指标赠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李×的指标赠与,在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张×支付了全部房款以及税费,并完成了收房、装修,且居住使用至今。综合上述事实及双方实际履行赠书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赠与的权利内涵应当包括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无不当,张×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应予支持。现张×具备购房资格,涉案房屋亦不存在过户障碍,一审判决李×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名下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