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李×、李××与××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李××购买××公司开发的北京市×区×小区×(现×)住宅楼×房屋,李×、李××房屋总价款为954 581元;××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20日内为李×、李××办理完毕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否则按照合同总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五按日向李×、李××支付违约金。涉案房屋于2013年11月15日交付李×、李××使用。但××公司至今未为涉诉房屋办理分户产权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