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西城区政府根据陈×国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证言等现有证据,认为陈×国符合上述规定中“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形,该认定具有相应事实依据,故西城区政府基于陈×国不同意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陈×,继而不同意陈×所提涉案变更申请,并据此作出《告知书》并无错误;陈×国的户籍虽于1991年独立分户,但户籍地仍为北京市西城区××巷×号,且现有证据证明陈×国长期在涉案房屋居住,亦没有证据证明陈×国有其他住房,故陈×上诉所称陈×国与王××不是同一户籍、陈×国在王××去世前不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变更涉案公房承租人不必征求陈×国的意见等主张,本院难予采信,对陈×要求撤销《告知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