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李××与××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此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故××公司应当依照约定为李×、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有违反,则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现××公司已经取得大产权证书但未办理分户产权,故李×、李××要求××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李×、李××与××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此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公司应当在上述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李×、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公司截止到2017年2月20日尚未能为李×、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违反了合同约定。××公司主张其获得大产权证书后及时通知业主提交相应材料以办理产权证,系由于业主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未能就此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关于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其不能依约履行义务的主张亦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公司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李××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