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宋××原承租北京市东城区泡子河东巷×号房屋4间,宋×1系宋××之子,蒋××系宋××之儿媳。1995年9月,宋××、宋×1、蒋××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拆除北京市东城区泡子河东巷×号房屋4间,直接安置南湖渠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号、×××号房屋4间。1995年,宋××、宋×1分别与北京××物业管理中心签订《托管住宅租赁合同》,宋××承租涉案房屋,2003年1月30日死亡。宋×1承租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西里×××号楼×单元×××号房屋。《托管住宅租赁合同》中第七条为:“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使用不当或照管不周造成损坏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电梯、电视共用天线等公用部位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要爱护庭院、保护环境、严禁在院内、住宅小区内、楼道及屋顶等处私搭乱建”,并无《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议定的内容。宋×1、蒋××2017年1月5日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西里×××号楼×单元×××号房屋归宋×1所有。
2018年1月,蒋××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景山分中心(以下简称景山分中心)邮寄申请,要求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成蒋××,景山分中心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该申请。2018年1月22日,景山分中心对蒋××作出《答复函》,蒋××于2018年1月24日收到后不服诉至法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