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结果】
一审:1.确认侯×与崔××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签订的《××××美甲美睫专业店转让合同》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解除;
2.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侯×转让费五万五千五百五十元;
3.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侯×电费九百九十元;
4.驳回侯×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崔××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1.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015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https://www.daowen.com)
2.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015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
3.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侯×转让费三百八千八百五十元;
4.驳回侯×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崔××的其他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