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8日,卢××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和公寓单间租赁协议》,约定卢××承租×××公司的和公寓单间××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期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每月租金为2000元,付款方式为季付押一,提前一月付下季,押金为2000元。×××公司指定收款人为张××。
合同签订当日,卢××依约向×××公司交纳了首期租金6000元及押金2000元。之后卢××依约履行合同,交纳租金至2018年6月28日。卢××称因涉案房屋于2018年5月11日被相关部门拆除,其于该日搬离涉案房屋。卢××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公司退还其未到期的房租及押金,以及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张××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