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国投公司、××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交接协议》《解除合同协议书》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司对××国投公司所主张的水电费、采暖费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当庭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不予质疑。

对××国投公司所主张的欠付租金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中共同确认××公司欠付××国投公司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三年零八个月租金,但就具体欠付租金数额及月租金标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对此××公司主张涉诉房屋存在消防系统不完善及双方当事人协商租金按每年200万元计算,但××公司不能就其主张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涉诉房屋前断行道路至2012年10月1日已恢复通行,影响××公司经营的因素已消除。同时,《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亦低于涉诉房屋2012年非住宅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故在《解除合同协议书》对计租标准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及一审法院调解均不能对欠付租金总金额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国投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欠付租金。(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租赁物业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年租金标准的数额。

××公司主张××国投公司的涉诉租赁物业存在消防系统不完善和严重的消防隐患,因此租金考虑相应减少。但一审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消防系统存在不完善和隐患的情况,且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中并未提及因此原因减少租金。故,原判决未予支持××公司的该项主张是正确的。××国投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打印件空白处有计算租金方式和数额(以每年200万元为基数)的手写文字。××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应按每年200万元计算租金。××国投公司称此为工作底稿,是双方协商过程中对××公司主张的计算方法的记录,以便向上级汇报。本院认为,双方持有的打印版《解除合同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的盖章,××国投公司工作人员在空白处手写部分并无双方当事人的盖章确认,且××公司一审举证其自己持有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并无手写部分内容。故,××公司主张双方协商将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每年租金下调至200万元,依据不足,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