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下属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景山分中心2018年1月22日对蒋××作出的《答复函》;
2.判令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下属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景山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针对蒋××的变更公房承租人申请重新作出答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