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一审:1.刘××代理吴××、颜××与杭××于2017年8月17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持相关手续前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恢复登记至吴××名下;

3.驳回吴××、颜××其他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