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从2008年7月13日起,原告王×共四次连续向被告蔡×祥承租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的房屋,原告装修后用于开办口腔诊所。最后一次协议订立于2017年6月29日,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租金每年33 800元,在每年的7月23日前交,若租期内,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违约方需赔偿对方1万元,被告允许原告整改房屋结构及重新装修房屋,但原告需确保在租期结束后,被告可将地面恢复现状,等等。

2018年11月间,被告与××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同意将房屋及附属物全部交办事处拆除。被告须在办事处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腾空并不得擅自将经评估机构评估的屋内外结构及内装饰拆除或转移,等等。现办事处已委托有关部门对包括原告承租的底层在内的被告所有的房屋装修价值做出评估。(https://www.daowen.com)

另查明,办事处至今没有向被告下达房屋搬迁腾空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