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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7号)

第二条 下列人员家庭承租北京城镇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部分可申请租金减免:

(一)离休干部家庭(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和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和退休工人家庭(以下简称老退休工人),新增租金超过其本人及配偶增发补贴的部分免交。

新增租金是指2000年4月1日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下同)。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73元、低于400元(含)的居民家庭,房租超过其家庭月总收入10%的部分免交。

(四)其他家庭,房租超过其家庭月总收入15%的部分免交。

第六条 租金减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https://www.daowen.com)

(一)离休干部和老退休工人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退休证、户口簿、本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和增发补贴发放情况证明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房屋产权单位核定后按规定减免租金。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房屋产权单位核定后按规定减免租金。

(三)其他家庭,租金减免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租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租赁契约,向房屋产权单位申领并填写《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成员所在单位核定收入和增发补贴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家委会核定收入),由居家委会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居家委会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后(承租人住房所在地没有成立居家委会的,直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由承租人持《申请审批表》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3.房屋产权单位对《申请审批表》进行核定后,按规定减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