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1.解除原告李××与被告岳××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被告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返还定金人民币50万元;
3.驳回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4.驳回被告岳××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