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日,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出租人)与王××(乙方、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V4.2》。双方约定:租赁房屋为北京市朝阳区××街路北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期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月租金6220元,付款方式押一付三,押金6220元;2016年5月3日支付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8月2日的租金18 660元,2016年8月3日支付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11月2日的租金18 660元;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无息返还;乙方应按照合同付款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的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合同签订后,××公司向王××交付租赁房屋,王××向××公司支付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8月2日的租金18 660元。自2016年8月3日起,王××未向××公司支付租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