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诉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卓×制衣,高×1系卓×制衣延庆厂区的负责人,于2016年元旦之后离职;×××火锅店是经营火锅的个体工商户,郭××为×××火锅店的负责人。
2005年6月6日,信××公司与郭××签订《××美大厦租赁合同》,约定信××公司受卓×制衣的委托,将“××美大厦”的第一层、第二层东厅(面积约604平方米)毛坯房租给×××火锅店用于经营火锅店,自2005年9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止;租金自第三年起至第五年每年18万元。2010年9月25日,双方重新签订《××美大厦租赁合同》,约定信××公司将诉争房屋租给×××火锅店用于经营火锅店,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前三年年租金为30万元,后两年年租金为32万元。2011年3月5日,双方签订《××美大厦租赁合同》,约定信××公司将“××美大厦”地下一层的东侧部分(面积约270平方米)租给×××火锅店用于办公、职工宿舍等,租期至2015年9月24日,每年租金3.6万元。(https://www.daowen.com)
合同到期后,×××火锅店继续在诉争房屋处经营,并向信××公司交纳水电费至2015年10月份。2016年1月3日,信××公司称其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并已通知×××火锅店搬离,×××火锅店迟迟没有搬离,信××公司对×××火锅店实施了断电行为。但×××火锅店称,合同到期后,经过与信××公司的高×1和高×2两位经理的多次沟通,双方又达成了两年的续租协议,且均已签字盖章,合同文本均由信××公司控制,×××火锅店是正常经营,但信××公司突然实施了断水断电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