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杨×睿承租张×英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在双方没有达成继续租赁合意的情况下,杨×睿应当将房屋返还张×英。故对张×英要求杨×睿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杨×睿抗辩因为张×英的房屋没有批准建设的手续,而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租赁的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是本案审理的是农村房屋租赁纠纷,不是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不宜适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张×英与杨×睿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即使租赁合同无效,杨×睿也无权占用张×英的房屋,不影响张×英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张×英主张杨×睿给付拖欠的水电费问题,因为张×英没有证据证明杨×睿拖欠的具体数额,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杨×睿与被上诉人张×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张×英依据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杨×睿腾房,于法有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杨×睿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不是拒绝返还房屋的理由,故杨×睿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睿在租赁房间装修损失问题,因杨×睿未提反诉,本院不做审理。无论是张×英还是其女儿朱×玲代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012年8月1日前均已到期。故杨×睿主张张×英收取的23万元租金中含下一年度的租金,合同未到期。本院认为,在2009年、2010年时,“我和你量贩式音乐城”的年租金已经是21万元,故张×英主张的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0日租金为23万元较为合理,杨×睿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