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4日签订的《丰台区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续约记录,双方在合同期满后,数次续约,合同期限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之后双方未再续约,故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终止。因双方租赁合同已终止,且韩×现不具有享受廉租住房的资格,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要求其腾退房屋,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韩×认为其困难不同意腾退房屋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租赁合同终止后,韩×继续使用涉诉房屋,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要求韩×按照每月46元标准支付2018年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本院予以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