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确认严×与××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2.××公司返还严×已付购房款691 580元,契税68 747.4元,公共维修基金15 804元,印花费、测绘费、产权登记费、手续费合计2338.26元,以上共计778 469.66元及利息147 909.23元(以778 469.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2月27日即上述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次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
3.××公司赔偿严×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691 580元;(https://www.daowen.com)
4.××公司赔偿严×房屋升值损失738 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