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关于刘×与锦××公司签订的园丁园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009年,×××村小组预占用本村集体土地进行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发,经群众代表大会决议成立了锦××公司,并由锦××公司负责开发园丁园小区,实际操作过程中,园丁园小区由新农村建设转变为商品房开发。后锦××公司虽向环县××镇××村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等各项费用,但土地管理部门至今未办理供地手续,锦××公司也未取得所开发土地的使用权证书。同时,锦××公司在向刘×预售园丁园小区6号楼时,房管部门亦未给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2012年8月22日锦××公司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锦××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开发商品房并出售的行为违背了土地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刘×与锦××公司签订的园丁园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关于本案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本院向刘×释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锦××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为有效合同后,刘×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材料虽称不变更诉讼请求,但同时认为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判处,对此可视为刘×对诉讼请求变更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锦××公司先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开发,后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预售,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