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刘××在本案主张返还的款项是政府保障部门应负担的租金,系国家针对特定困难群体给予的帮扶救助措施,并非由刘××实际负担,亦不能属于刘××的经济收入。在当事人订立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丙方即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配租通知单》确定的最高限额每月为乙方即何××支付租金补贴628元,从此约定能够认定何××收取租金补贴存在依据,不属刘××主张的不当利益。综上所述,刘××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何××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何××应否返还刘××2700元房租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刘××主张何××收取的2700元属于不当得利,其应当证明何××收取该款项无法律根据且自己受有损失。具体分析如下:第一,租赁合同约定每月房租为1200元,因刘××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帮扶救助的相关条件,由政府保障部门即廉租办每月补贴627元,刘××每月实际支付572元。在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前期,符合法律规定,何××每月直接取得由廉租办支付的补贴。但刘××承租未满一年即提出解除该合同,其搬离该房屋时就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规定的领取补贴的条件,即刘××再取得相关补贴就不再具备合法依据。第二,廉租房补贴属于国家针对特定困难群体给予的帮扶救助措施,刘××不符合领取条件就不应再享受该项福利,故其并未受有损失,其自然无权要求何××返还相关住房补贴款。此外,关于刘××自行负担的租金及其损失的计算问题,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刘××一次性向何××交付租金5000元,而其实际租住时间为7个月21天,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中约定的其每月应负担房租为572元计算,刘××应交房租为4404元,故何××应将其多收的596元房租返还给刘××,该事实已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4168号判决确认。综上,刘××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何××返还2700元房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