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英系海港区西港镇山东堡村民,在本村南段5号拥有宅院一处,院内房屋24间,合计1005.45平方米。2006年,张×英未经审批,在院内建房三层,合计约1500平方米。2007年7月张×英将上述房屋中的600平方米出租给他人经营“我和你量贩式音乐城”,租赁期限至2009年7月31日,租金8万元。合同到期后“我和你量贩式音乐城”继续承租,并承租面积扩大到承租整个房屋1500平方米,租金增加到21万元,租期延长到2011年7月31日。合同第四条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了由承租方交纳水、电及取暖费。“我和你量贩式音乐城”的企业工商档案显示原经营人于2011年6月将经营许可证转让给了王×(原为杨×睿的妻子)。“我和你量贩式音乐城”由杨×睿夫妻经营。租赁合同到期后,2011年8月1日张×英女儿朱×玲代张×英(甲方)与杨×睿(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海港区山东堡南段五号滨岛部分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0日。二、房屋租金每年1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五、房租费中包含取暖费,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由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六、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违约,由此造成乙方实际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如乙方违约,已交租赁费不予退还,并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七、因为不可抗力或政府拆迁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部分租赁费。八、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杨×睿继续使用张×英的房屋,并交纳租赁费23万元。张×英称双方合同的真实的租赁费为23万元,因为杨×睿没能一次性付清,双方口头议定增加4万元,但是杨×睿至今未给付该4万元。杨×睿称合同签订的租金10万元是实际的租金标准,杨×睿给付张×英23万元是将下一年度的租金提前支付了。双方均认可到2012年8月1日以后杨×睿没有再向张×英交纳过租金。2012年12月份杨×睿歇业。至今仍占用承租房屋。该房屋现已面临拆迁。2013年3月8日王×与杨×睿离婚,关于经营的本案涉及练歌房企业,约定为:“②双方于婚后共同经营秦皇岛市海港区山东堡你和我练歌房(负责人王×)。离婚后该企业的所有资产归男方所有,该企业经营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均归男方享有和承担。该企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债权债务等均与女方不再有任何关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的其他协议条款中还约定“双方于婚后共同经营秦皇岛市海港区山东堡你和我练歌房如遇拆迁补偿款项一律归王×(杨×扬的监护人)支配(若:男方如遇无支配能力)”。经与王×联系,王×称离婚协议的本意为该练歌房全部归杨×睿,与其无关。但是如果杨×睿如遇不测事故,王×作为儿子杨×扬的监护人有权支配拆迁补偿款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