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日,张××(出租人,甲方)与刘××(承租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坐落在昌平区南口镇××路××号院西院东南侧房屋一、二层及本院北侧一层(现状)(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6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租赁期间,按政府相关政策双方相互协助完善营业执照、独立经营,遵纪守法。租金标准为:1.年租金50万元。第一年:即2018年5月2日-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付款交押金10万元整,交5、6、7三个月的租金,合计125 000元;下3个月租金125 000元,提前一个月交(即7月1日),以此类推10月1日交,2019年1月1日。乙方缴纳10万元作为房屋设施、设备、水电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在乙方保证房屋设施、设备完好,不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在与甲方解除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10万元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房间76间从2018年5月1日之前水、电费归甲方缴纳,5月1日以后归乙方缴纳,电费根据使用多少,交主管会计。合同亦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张××依照合同约定向刘××交付了涉案房屋,刘××向张××交纳了2018年5、6、7三个月的租金125 000元和押金10万元。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
刘××在租赁的房屋经营宾馆业务,但是无特行许可证或旅游委民宿许可,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后2018年7月6日其与张××通过电话沟通进行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张××表示不能正常经营期间不收租金,自己也想继续办理许可证,但是没有办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