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胡×和范×之间形成借名买卖关系,即胡×借用范×之名义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范×主张借名买房合同无效,但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其受政策的影响较大。本案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相关政策并不否认此时借名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效力。现胡×已交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双方之间借名买卖涉案房屋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应属有效。对于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范×与胡×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是指国家为保障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借名购买该类房屋损害了广大符合购买该类房屋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认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是处理该类纠纷的基本原则。但是作为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经济适用房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密不可分的。实际上,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以2008年4月11日为界,在政策适用上,前后有着明显差异,原购房合同是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属于“老房”适用“老政策”。本案中,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签订于2004年3月31日,范×与胡×之间借名买卖涉案房屋合同关系亦成立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不违反当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之情形,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驳回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