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系双务合同,提供适格租赁标的物、如期交付租金分别系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本案中,杜××依约交纳了押金、综合管理费、租金,但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因××公司与郝××之间的租金结算事宜导致杜××额外向郝××支付了3000元租金,虽然杜××仍实际使用涉案房屋,但××公司并未尽到提供适格租赁标的物的义务,构成了根本违约,杜××主张自2015年10月1日起双方合同解除,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准予。结合杜××、××公司的租约,杜××主张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准予。合同解除后,××公司收取的租赁保证金(押金)、综合管理费均应据实退还。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封闭性,租赁保证金(押金)、综合管理费系××公司收取,杜××向郝××主张,于法无据。杜××向郝××交付的3000元租金,系针对其实际使用涉案房屋的三个月期间对应的费用,难以认定为其损失,故一审法院对杜××向郝××主张返还该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因××公司与郝××之间的租金结算事宜导致杜××与××公司《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杜××另行向郝××交付的3000元租金,系针对其实际使用涉案房屋的三个月期间对应的费用,杜××与郝××形成事实租赁合同关系。杜××主张上述3000元租金系郝××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