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7日,李××(承租人、乙方)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承租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区×号楼×门×××号,租赁用途为居住;租期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3月1日;租金标准为每月1800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一。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延迟交付房屋达5日的;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第十一款约定: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签订合同当日,李××向××公司交纳了房屋租金1800元、押金1800元、管理费400元、手续费90元。之后,李××于2018年10月6日、11月6日、12月5日向××公司交纳三个月租金共计5400元。

后,××公司和房东之间发生纠纷尚未解决,房东不让李××继续租住涉案房屋。2018年12月14日,涉案房屋房东告知李××因××公司延期交纳房租构成违约,要求提前收回房屋,并向其出具《违约证明》,李××于12月17日搬离涉案房屋并告知××公司。(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