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歌×山牵牛洞山寨出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将租赁标的物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支付了2013年度、2014年度的租金后,从2015年1月1日起未支付租金,其拖欠租金已经达到20天以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歌×山牵牛洞山寨出租合同》并于2016年9月23日以登报的形式通知了被告,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歌×村牵牛洞山寨出租合同》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虽然已于2016年11月27日将涉案牵牛洞山寨返还给原告,但仍应支付解除合同前的租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