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坐落海宁市道新桥社区沙泾桥东区12号的房屋系案外人张×清户的农村房屋。被告向张×清承租了部分房屋。2017年8月3日,被告以张×清的名字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坐落于新桥社区沙泾桥东区12号东边套底楼房屋出租给原告,承租用途为营业。租赁期限至2018年4月24日,租金41 500元,押金5000元,该合同在备注中约定,房屋结构不动,经营无油烟无明火食品。双方确认,原告在协议签订日之前,已经向被告支付了46 500元。2017年8月9日,原告以海宁市米旺小吃店的名义与浙江绿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隔油池清理服务合同并支付了污水管道疏通清理服务费1000元。因原告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房产权属证明,而农村房屋并无产权证,故需要房屋所在地海宁市道新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桥社区)出具权属证明,但经原告及张×清向新桥社区多次请求,新桥社区一直未能同意出具权属证明,原告因此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在租赁房屋营业,遂酿成本案纠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