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一审:1.谢×文与郑×三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2.郑×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谢×渠三集土房(2013)字第00492号《集体土地房屋权证》范围内建造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

3.郑×三和蔡×坤、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开设“三亚田独金江牛煲店”所占用的土地(混合房占地42.03平方米、铁棚房占地19.60平方米)返还谢×渠(具体四至坐标为:点号1:X23058.686,Y117786.510;点号2:X23063.236,Y117790.886;点号3:X23059.403,Y117796.778;点号4:X23055.198,Y117792.841;点号5:X23057.508,Y117788.656;点号6:X23058.254,Y117786.174);(https://www.daowen.com)

4.郑×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渠支付2013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土地使用费(每日的土地使用费为87.67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