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一审:1.郭×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郭×2购房首付款人民币十七万二千七百二十四元五角七分,房屋维修基金一万三千七百九十八元,贷款担保服务费六百元,代办产权费八百元,印花税一百四十六元,契税二千九百二十七元二角五分,房屋登记费四十元;

2.郭×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郭×2已偿还住房借款本金和利息,该款项的具体金额按每月人民币一千元计算,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郭×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郭×2房屋装修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七百四十一元;(https://www.daowen.com)

4.郭×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郭×2房屋增值损失人民币八十八万零三百四十五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