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杨×与郝×系夫妻关系。2007年,杨×经继承公证取得诉争房屋(建筑面积57.61平方米)的所有权,于2012年11月22日取得所有权证。
2015年12月24日,杨×与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杨×将其所有的诉争房屋出售给李×;房屋价款350万元;2016年4月15日前或当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前,李×于2016年12月16日向杨×支付定金10万元(郝×为李×出具了收条)。
2016年3月10日,杨×与沈×经我爱我家公司居间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杨×将诉争房屋卖与沈×,房屋售价380万元,定金38万元,沈×贷款239万元。合同另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沈×给付杨×定金38万元。2016年3月29日,杨×与沈×进行了面签。2016年3月30日,杨×与沈×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2016年4月6日,浦发银行马家堡支行向沈×发放了《个人贷款审批通知书》,贷款金额239万元。2016年4月8日,沈×缴纳了购买诉争房屋的相关税款。(https://www.daowen.com)
另查,杨×与郝×于1979年结婚。2001年,双方协议离婚。2007年,杨×经继承公证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2012年11月21日,杨×与郝×复婚。2016年3月18日,杨×与郝×再次协议离婚。2016年4月13日,二人复婚。原审诉讼中,李×对诉争房屋是否属于杨×与郝×的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对此,杨×与郝×均表示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称愿将该房屋卖与沈×。同时,郝×还表示当时为李×出具定金收据时并不知道杨×将诉争房屋卖予李×。李×对郝×的陈述不予认可。2016年4月5日,依据李×申请,原审法院对诉争房屋进行了保全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