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31日,郝×作为委托人(甲方),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租赁代理机构(乙方),双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区甲××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委托乙方进行出租,出租代理期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房屋代理期中开始的前30天为免租期,乙方免费使用,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第二年20天为免租期。甲方应于2017年9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双方约定每月房屋租金为6200元。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的日期:第一次2017年9月1日,第二次2017年11月25日,第三次2018年2月25日,第四次2018年5月25日,以此类推。乙方未按规定划付租金达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如乙方存在该种情形的,应按照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郝×向××公司交付了涉案房屋。2017年11月9日,郝×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公司自2018年11月25日起未按时支付租金,双方就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能协商一致,××公司于2019年1月27日自行向郝×转账支付了500元,郝×提起本案诉讼后,2019年3月10日,××公司分两笔先后向郝×支付了18 100元和18 600元。庭审中,双方均表示上述款项500元抵作租金处理。郝×表示2019年5月24日之前的租金已付清。

合同中“第二年20天为免租期”是指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免租期为20天。郝×主张上述免租期应分摊在四个季度,××公司将20天免租期在一次性扣除,于2018年8月24日仅支付了租金14 467元,违反合同约定。××公司认为于租赁期开始作为免租期是行业惯例,不同意支付免租期租金。(https://www.daowen.com)

郝×主张××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应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公司认为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