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涉诉房屋是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永外分中心管理的公租房,原承租人为张××,张××去世后,未变更承租人。张××之子即原告王××与被告陈×签订《租赁合同》,将涉诉房屋出租给被告陈×使用。原告王××不是涉诉房屋的承租人,且其将涉诉房屋出租给被告陈×的行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永外分中心也不予认可,所以原告王××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王××系涉诉房屋的户主、其有权处分涉诉房屋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王××要求被告返还承租人为张××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认可持有该租赁合同,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供该租赁合同在被告处的证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