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1.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天坛街道办事处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对原告宋×作出的《关于宋×申请一事的回复》第三、四、五项的回复;

2.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天坛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针对原告宋×关于要求确认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补助;确认2013年12月廉租住房补助;确认2014年4月至今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补助的申请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