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2000年12月26日,北京市原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关于成立宣房房屋经营公司需协调前置审批事项的请示》,载明:“……决定区房地局九个房管所合并组建北京市宣房房屋经营公司。……该公司是由北京市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2001年2月1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关于宣房房屋经营公司经营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载明:“……一、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及其投资组建的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直管公房拥有经营管理权……”2006年9月12日,李××通过转让方式承租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号房屋,房屋使用面积14.10平方米。北京宣房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宣房经营公司)作为甲方,李××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其中载明:“……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李××按时缴纳了房租。
租赁期间李××将涉案房屋借给他人使用,但没有收取过租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