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9日,张×作为出租方(甲方)与彭×作为承租方(乙方)签署《租赁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1102,承租区域建筑面积222.18平方米;房屋权属情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租赁用途办公,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甲方承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给予乙方3个月的免租期,自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7月4日,免租期内乙方不支付租金……;本合同房屋租赁期限为四年,自2017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4日;乙方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2017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租金为52 712元/月,2019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租金为每月54 293元/月;租金支付方式为第一年租金支付方式押二付六;第二年开始租金支付方式押二付三,房屋押金105 420元,支付时间为2017年4月2日;押金是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合法履约的保证金,租赁期满后5日内甲方退还乙方……在承租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无故延迟支付租金的达10日的……;乙方有上述违约情形之一的,应按2个月租金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押金及未使用租期租金;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应签署附件《不动产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彭×以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签署《不动产授权委托书》为由,自2018年1月4日起未交纳房租,张×于2018年1月12日向彭×以微信的方式发出了解除通知,并已经收回了房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