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陈××与被告王××系母子关系。东城区×胡同×号东房两间(7、8号,总使用面积17.7平方米)为原告(乙方)承租的由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景山分中心(甲方)管理的公房,双方签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

2013年8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道湾胡同一处建筑面积17平方米的平房租赁给乙方王××”。《房屋租赁合同》中“建筑面积17平方米的平房”包括原告承租的公有住房东房两间中的南侧一间及自建房。原告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出租给被告,未取得公房管理部门的同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