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一审:1.撤销吕××与崔××在2018年3月26日签订的《烟台市不动产买卖合同》;
2.限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吕××返还购房款780 000元,并赔偿以78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崔××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3.限吕××和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崔××返还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号房屋;
4.限吕××和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崔××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崔××名下;(https://www.daowen.com)
5.驳回吕××和孙××对烟台××公司的诉讼请求;
6.驳回吕××和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