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8日,佟××作为甲方、韩××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城×号楼×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租赁期限自2017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18日止;第一年每月房屋租金为11 500元,第二年每月房屋租金为12 000元,付款方式押一付三,房屋押金为11 500元。乙方负责支付承租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和卫生费等费用,甲方负责支付物业费和供暖费。承租期内的房屋结构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的,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承租期届满之日,将符合正常使用的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依照《物品验收单》交还给甲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韩××应当根据案涉合同约定于2018年11月12日支付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的房屋租金36 000元,2018年11月20日,韩××向佟××支付房屋租金19 000元。韩××认可未支付案涉房屋水费等费用。

佟××主张,韩××将案涉房屋承租后,未经佟××允许,私自将案涉房屋打造隔断,并出租给案外人张××、曲××等6人居住,后案涉房屋因非法打造隔断进行群租,被朝阳区××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因张××、曲××称已经将租金支付给案外人翟×,拒不搬离案涉房屋,佟××分别向张××赔偿2600元、曲××赔偿7500元后,张××和曲××才于2019年1月2日搬离案涉房屋。韩××称其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到2018年7月左右,然后就回家了,朋友帮忙照看案涉房屋,案涉房屋一直闲置,其不清楚案涉房屋是否打隔断,其未打过隔断,也不认识张××和曲××。(https://www.daowen.com)

佟××主张韩××将案涉房屋内留置的沙发和客厅灯具丢失,并提交有《物品验收单》,证明佟××将案涉房屋交付给韩××时,案涉房屋内留置有沙发和灯具,至佟××收房时沙发和灯具均已丢失。韩××不认可佟××该主张,称其交接房屋时未有沙发和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