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一审:1.确认李×1与北京金××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于2018年10月20日解除,李×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北京金××公司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上述合同网上签约及联机备案注销手续;

2.李×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8号楼5层504号房屋腾退交还北京金××公司;

3.李×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金××公司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腾退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5000元计算);

4.李×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金××公司贷款本息、罚金等共计1 779 969.16元(从李×1已付房款3 942 054元中抵扣);(https://www.daowen.com)

5.李×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金××公司违约金20 000元;

6.驳回北京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