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的交易事项,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本案中涉案房屋曾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尽管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未因此受到影响,但该信息对原告是否愿意与被告交易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有重大影响。本案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被告认可未向原告告知涉案房屋发生过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完毕,原告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综上,对原告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契约》及《温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1 338 000元,原告则应将涉案房屋返还被告。被告隐瞒了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使原告与其进行房屋交易,原告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产生的税费等交易费用损失,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各承担50%。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如下: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税费76 190.48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1 414 190.4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辩称仅收到132万元购房款,但结合双方订立的买卖契约及汇款情况,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其余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