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3月8日,刘××(甲方)与何××(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将位于北京市×××28号房屋,使用面积14.4平方米出租给甲方作为居住使用,租期为2011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8日,甲乙双方议定租金为每月1200元,甲方取得租金补贴金额为每月627元,超出部分572元由甲方自行支付……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同日,刘××(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甲方)、何××(房屋出租人,乙方)、北京市西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丙方)三方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承租乙方位于北京市×××28号的平房,使用面积14.4平方米,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金为每月1200元,丙方按《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配租通知单》确定的最高限额每月为乙方支付租金补贴628元,其余572元由甲方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刘××开始使用租赁房屋,何××收到了刘××支付的上述合同租期内由刘××自行支付的租金5000元。2011年11月1日,双方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同日,何××将该房屋租予案外人周××,租期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2012年3月15日,刘××与案外人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另承租北京市×××11号房屋1间作为居住使用,租期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6月,刘××起诉何××,提出要求何××返还多收房租3284元等诉讼请求。2013年12月6日,法院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14168号民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何××返还原告刘××房屋租金五百九十六元。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何××的反诉请求。”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