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陈×寨村委会、陈×高于2008年4月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经部分群众代表会议研究,陈×寨村委会将院落一座(北屋五间、东屋二间、角门一座)租赁给陈×高使用,同时约定租赁费为61 000元一次性付清,房屋破损不能居住时,陈×高可自行修复,费用由陈×高承担,租赁期限为50年。同年5月10日,陈×高通过其亲家陈×向陈×寨村委会交付了租赁费62 000元。2017年2月25日,陈×高将所租赁的房屋拆除。一审时,经陈×寨村委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陈×高所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5 950元。庭审中陈×寨村委会提交了其与陈×高于2008年4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陈×高经质证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提交了2008年4月10日其与陈×寨村委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法院认定该两份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条款相同,且对租赁合同的内容双方均认可,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对双方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予以认定。陈×高提交了六张照片,欲证明租赁房屋的门窗破旧无法使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