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雒×与被告赵×对“协议书”所确认的房屋购买事实无不同意见,证人证言亦证实双方曾就房屋购买达成合意,且交付了款项及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原告雒×在1999年已不再是农业户口,办理了转为小城镇户口的农转非手续。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因此,原告雒×在已非农村居民后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对宅基地上的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但可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流转。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买受人雒×户籍所在地为东庄户村,并长期在该村生活居住。东庄户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东庄户村自我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亦出具证明证实雒×系该村村民,于1999年转为小城镇户口,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一直享有本村确权地,赵×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对此本院不持异议。2001年9月雒×与赵×就涉案房屋及院落所签订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后雒×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对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状态,此种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涉案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双方所签合同效力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