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25日,柴×作为买受人与×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柴×购买×小区×号房屋。合同第六条约定出卖方交付商品房的日期为2001年6月25日。交付地点为本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出卖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所购商品房交接手续,交接时双方应对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合同中对房屋交付条件及室内设施配置并未约定。后柴×支付了全部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在柴×取得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有关室内设施配置中载明燃气为液化气。×公司开发的×小区供气方式原为小区液化气站,后由于设备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小区物业公司决定停止供气,并置换为市政天然气。为此,柴×向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了天然气施工改造费3900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