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开发有限公司为北京市东城区×项目的开发商,2001年取得涉诉项目大产权证,证号为××号,房屋建筑面积为46 809.97平方米。银座公司受××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北京市东城区×房产。2009年10月10日,绳×与银座公司就A1910号、A1911号房屋分别签订了《定购协议书》。关于A1910号房屋的《定购协议书》载明:“买方姓名:绳×,面积:暂159.89平方米,成交单价:42 727元,购买名称:×1910号,付款方式:一次性,房屋总价:6 831 620元,定金:100 000元,约定条款:1.买方据此确定书定购×A1910;2.自本定购协议书签署后7日内支付房款的30%;自卖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买方赴卖方所在地与卖方上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过期视为买方自愿放弃购买权,卖方有权将本协议所述房屋另行出售,所交款项不予退还;3.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本协议书自动失效;4.本协议书自买卖双方签订后生效。备注:此协议书买方享受优惠折扣。”关于A1911号房屋的《定购协议书》载明:“买方姓名:绳×,面积:暂120.39平方米,成交单价:45 951元,购买名称:×1911号,付款方式:一次性,房屋总价:5 532 041元,定金:100 000元,约定条款:1.买方据此确定书定购×A1911;2.自本定购协议书签署后7日内支付房款的30%;自卖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买方赴卖方所在地与卖方上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过期视为买方自愿放弃购买权,卖方有权将本协议所述房屋另行出售,所交款项不予退还;3.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本协议书自动失效;4.本协议书自买卖双方签订后生效。备注:此协议书买方享受优惠折扣。”
合同签订当日,绳×按照协议约定向银座公司支付涉诉两套房屋购房定金各100 000元。2009年10月17日,绳×向银座公司支付A1910号房屋约30%的购房款1 951 620元,支付A1911号房屋约30%的购房款1 562 041元。2009年11月15日,绳×向银座公司支付A1910号房屋剩余购房款4 780 000元;2009年11月18日,绳×向银座公司支付A1911号房屋剩余购房款3 870 000元。银座公司开具收据。
2010年2月8日,××开发有限公司向绳×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通知绳×涉诉两套房屋已经具备《现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请绳×于2010年2月10日办理商品房的交接手续。2010年2月10日,××开发有限公司向绳×交付涉诉房屋。(https://www.daowen.com)
2014年1月2日,××开发有限公司向绳×发出《关于再次要求办理网签手续的通知函》,载明:绳×购买的××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1910号房屋已具备签署《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网签手续的条件,××开发有限公司曾多次通知绳×履行上述义务,但绳×并未履行;现××开发有限公司正式书面致函通知绳×于2014年1月6日之前与××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否则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视为绳×放弃对涉诉房屋的购买。绳×认可收到上述通知函,但称之前××开发有限公司并未通知其签署合同及办理网签事宜,且因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定购协议中的面积,××开发有限公司不同意退还购房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其无法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网签。